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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簡稱『彰工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臺灣省彰化市工校街一號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左: 一、發揮愛校精神,促進校友間友誼與感情之連絡。 二、協助母校之發展,輔助母校在校生之實習及輔導校友之就業、創業 等事宜。 三、協助政府共謀國家主會之經濟發展,促進國民外交。 第三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編輯校友通訊錄。 二、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分會,以利校友團結與連絡。 三、提供校友求才、求職資訊。 四、出刊物報導校友最新動態資料,以利校友之連絡。 五、提供母校品學兼優之在校學生獎學金。 六、提供參加各種比賽為母校爭光之在學獎學金。 七、提供校友及母校在學生急難救助金。 八、其它對母校及校友有意義之工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五條:凡彰工(附工)本校、補校及各種班次畢(結)(肄)業之校友或曾服務 母校教職員工居住彰化縣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八條:本會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會務之福利。 四、其他應享有之福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任)務。 三、繳納年會費。 四、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選舉理監事及修改章程,決議本會重要 事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 會推選之,但依實際需要得增減人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常務監事一人,由理監事分別互選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綜理會務,設副會長二人協助會務,理事長 (會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任期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聘請協助理事長推動一般業務。 第十六條:本會設財務、總務、會刊編輯等三組以推動本會業務。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若干委員會以辦理專門業務活動,其人選由理事長聘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章 會 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 時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一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七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本會章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會之決議。 三、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第廿四條:監事之職權: 一、本會工作之審核。 二、本會財務收支審核。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監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監事代表其職權。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 有關法令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廿七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八章 經 費 第廿八條:經費來源:會計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贈或贊助。 四、基金之利息。 五、其他。 第九章 附 則 第廿九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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