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職學生就業導向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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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式作業規範
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號函 一、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為增進學生吸取職場經驗,得與性質相關之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 三、學校規劃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各年級實習期間依照左列原則辦理:
四、學校規劃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五、實習式建教合作機構由學校自行辦理評估,評估應注意左列各項:
六、學校安排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以校訂科目為原則﹔實習內涵符合課程要求者,得採計學分。有關學分採認,由各校自行依照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辦理。 七、在學期中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有關一般課程之補授應在校內實施,至於與規劃實習相關之專業科目,可於建教合作機構內安排時間加強。 八、學校擬定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九、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十、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前,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技術生訓練契約其內容應包括:
十一、學生分送建教合作機構實習,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技術生不得超過該公司員工四分之一之限制。每一建教合作機構的學生數不得少於三人為原則,該建教合作機構如有同校其他方式之建教合作技術生者,得合併計算。 十二、學生分發於建教合作機構實習,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應建立緊密的輔導作業,訂定「技術生輔導辦法」作為輔導管理的依據,並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的聯繫。 十三、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有無住宿於建教合作機構內,有關輔導依左列原則辦理:
十四、學校教師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實習,應就每天輔導情形作詳實紀錄,返校提出報告前項輔導人員赴建教合作機構輔導技術生,學校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支給差旅費。 十五、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期間,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人員指導技術生之實習。 十六、學校辦理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依照不同實習期間,申辦程序如左:
十七、本作業規範,高中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中職業學程及特殊學校綜合職能科準用之。 十八、本作業未規範事項,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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